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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怎麼樣辦

首先,非勞動者的原因導致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的,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本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即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1年期限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如果工傷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麼勞動保障部門就無能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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