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風險有哪些
在我國涉外離婚訴訟的風險有:
1、案件審理時間不受六個月的審限限制,案件情況複雜,審理時間長,可能會造成當事人疲於應訴;
2、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難以執行;
3、調查困難,在國外的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可能會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判決文書在國外是否產生效力需要根據國外具體法律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