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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本文講述了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後果和強制拆遷的條件。其中,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同時,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如果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法規依據、不公平補償原則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拆遷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強制拆遷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如果拆遷的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房屋拆遷要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補償的費用包括房屋價值補償、週轉補償和獎勵性補償等,也可以置換房屋。

結語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或不作出補償決定的,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如果拆遷的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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