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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1、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2、納税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其餘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3、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4、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