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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房產證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

一、房產證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

1、房產證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對房子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交給法院判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最後由價高者得到房屋所有權。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上平均分配,但因特殊情況會有所不同。在分割方式上,一般由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所謂實物分割,不是將所有的實物財產都均等分割,而應該是在不影響共同財產的使用價值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割,如糧食、現金等財產的分割;

2、價金分割。所謂價金分割,指的是將不可用實物分割的財產變賣,並將變賣取得的價金予以分割,比如一輛車、一幅畫等;

3、價格補償。對於不能用實物分割的共同財產,而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該共同財產的,該方可以將共有物作價,並將作價的一半付給另外一方作為補償,從而使得其獲得該財產的方法為價格補償,比如,家裏唯一的座駕。

房產證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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