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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國家的關係

(一)國家是法存在的基礎

法與國家的關係

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這是因為:(1)國家是法產生和存在的前提;(2)法律的實施離不開國家的強制力;(3)法律的性質直接取決於國家的性質;(4)法律的發展、變化受國家的發展、變化的影響和制約;(5)法律的特徵、表現形式和內容也還受國家的特徵、形式、傳統、職能等方面的影響。

(二)法保障國家職能的實現

國家也離不開法,沒有法不成其為國家。這有幾方面的原因:(1)法是確認國家權力的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2)法是執行國家職能的有效工具;(3)法是完善國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4)法是確定國家形式、組織國家機構的章程。如要組織起復雜的、能夠相互協調、有效運轉的國家機構,就必須有法來規範各種國家機關的設置、職責、權限、組織形式、活動原則和相互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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