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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1、一般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2、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合同受損一方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

3、受脅迫的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4、最長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合同一方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便消滅。

一、撤銷合同的條件

1、存在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因為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要求行為人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或未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嚴重背離自己的真實意願。

(2)因為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由於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能力等情形,在當事人非意願的情況下,對合同另一方過分不利,受損失的合同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因合同一方或第三人的欺詐、脅迫,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

因合同一方或第三人欺詐、脅迫,致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受到影響,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受損失的合同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合同受損一方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受脅迫的合同受損一方當事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另外,合同受損一方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便會消滅,撤銷權一旦消滅,合同便成為確定有效的合同。

二、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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