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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應應該怎麼處理,房子是婚前財產

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時應應該怎麼處理

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時的處理辦法是:

1、離婚時對於夫妻的婚前房產,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處理。

2、如果是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一般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買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房子可以歸婚前購買方,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協商分割或者由法院按相關原則判決。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是什麼?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