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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調崗降薪是合法的嗎

原則上,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但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並且可以根據“崗變薪變”的原則調整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一、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如何進行補償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職工不勝任被辭退是否該獲得賠償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被辭的,無法獲得補償;如果是轉正後不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被辭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並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三、工傷調崗後工資怎麼算

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脱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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