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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有什麼特徵?

走私普通貨物罪有什麼特徵?

1、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進出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關税徵管制度。違反海關的監管、查驗制度,偷逃應繳納關税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特點。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税的行為。普通貨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第152條規定的淫穢物品以及第347條規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在內。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税,是指《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税款5萬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為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或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論處:

(1)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4)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關税的目的。

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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