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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傷殘鑑定標準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8.1規定,八級傷殘定級原則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八級傷殘鑑定標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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