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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的鑑定標準是什麼

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各門診中相應定級原則,判斷其殘疾、勞動能力的級別。主要是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進行等級評定。

傷殘等級的鑑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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