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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要求哪些材料

律師分析:

1、個人的身份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九條 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託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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