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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是誰

承租人沒有納税義務,但在納税義務人未履行自己的納税義務時,使用人有代為納税的義務。所以,你應該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約定由其納税,如因出租人未納税而由承租人繳納税款時,可以抵扣房租款。可以同時約定由出租人提供正式的發票

租賃的廠房是不需繳納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該税由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人繳納。房產税按自用和租賃二種繳税,自用的按【房產原值X70%X1.2%】計算,租賃的由出租方按收取的租金X12%繳納。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積按平方米徵收,徵收標準各地不統一的,需向地税部門諮詢。

一、房地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怎麼算

(一)取得土地尚未開發或已開發但項目未開始銷售

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按實際擁有的土地面積和適用税額計算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項目建成並開始銷售

1、如果公共設施(會所、泳池、道路、小區綠化用地等,下同)在項目銷售結束後歸業主所有的,則按項目總可售建築面積佔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含公共設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每個可售單元應分攤的土地面積。以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減除上月末累計已售單元分攤的土地面積計算當月應税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月度計税土地面積=[未開發土地面積+已開發未開始銷售項目佔地面積+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含公共設施佔地面積)×(1-上月末累計已售單元建築面積之和/項目總可售建築面積)]÷12。

2、如果公共設施在項目銷售結束後歸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的,則按項目總可售建築面積佔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不含公共設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每個可售單元應分攤的土地面積。以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減除上月末累計已售單元分攤的土地面積計算當月應税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月度計税土地面積=[未開發土地面積+已開發未開始銷售項目佔地面積+公共設施佔地面積+可售單元佔地面積×(1-上月末累計已售單元建築面積之和/項目總可售建築面積)]÷12。

3、年度應納土地使用税=∑(各月應税土地面積×税率)。

二、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可以同時徵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房產税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納税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納税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此可見,房產税和城鎮使用税在每年的任何一個月份,可以同時徵收。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到底該如何徵收如下:依照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的房產税税率為1.2%房產税是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其中,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税人。不管是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還是使用人,統稱為房產税的納税人。房產税以房產為徵税對象,依現行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其徵税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房產税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