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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欺詐,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有欺詐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裏所説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詐騙罪是我國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新設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