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當地政策算黨的政策嗎

當地政策算黨的政策嗎

當地政策算黨的政策,因為國家政策由國家機關來制定分佈,所以當地政策是黨的分支。黨在當代社會指的是以某種政治目的,思想認同而結成有紀律、有組織,並維護該機構或集團的利益的組織。同時,在中國、朝鮮、古巴等國,黨特指代表人民的執政黨。政策性文件是指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的文件。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如何理解地方政策是中央政策的具體化

廣義而言,地方決策包括地方的制定過程和執行過程;狹義而言,僅指地方的制定過程。本文是從狹義上來理解的。所謂地方的決策模式,是指地方制定的過程模型。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對地方過程模型做一個簡要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地方決策的基本模式。

過程模型一:“—地方”或“上級—下級”過程模型

我國的政權組織體系屬於集權制類型。其特點是國家的重大由統一制定,地方主要是具體落實的重大。當然,這一過程本身也包括了地方制定的內容,即依據並結合地方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貫徹落實重大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具體措施。因此,地方的制定過程也可以説是的具體落實過程。

但是,由於中國地大人多,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情況各異,往往只是一些原則規定。地方的制定過程,既是對的具體落實過程,但又不能是的機械照搬。從制定過程而言,是制定地方的前提。作為前提,它也可以看成地方制定過程的邏輯起點。這樣,地方制定的過程就表現為“(一般)—地方(特殊)”過程,這個過程也就是所説的從一般到個別的過程。

由於地方本身就是一個層級節制體系,因此,實際的地方過程比上述過程模型要複雜得多,即在“—地方”這一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中間環節。例如,對於縣級地方來説,其過程表現為:—省級—市級—縣級。因此,對縣級地方制定過程來説,不僅有一個“—地方”的關係問題,而且還有一個“上級地方—下級地方”的關係問題,我們簡稱上級與下級的關係。一般説來,從與地方或上級與下級的關係看,或上級具體化為地方或下級的過程是:

第一,一旦通過,便以文件的形式或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達到地方。在我國,的重大一般以文件的形式逐級向下傳達。先傳達到上一級地方,由再上一級地方傳達到下一級地方,依此類推。

第二,地方接到文件後,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學習,並開展調查研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文件精神,制定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

第三,上級地方制定的地方進一步向下一級地方傳達。下一級地方不但深入學習,還必須領會上級地方的精神,並對本地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以為指導,根據上級地方的具體要求和部署,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的地方。

地方制定過程中的“—上級地方—下級地方”模型,是建立在集權制的國家政權組織體系基礎上的。因此,對地方的影響、制約程度取決於集權的程度。在過去高度集權時,地方很少有自主權,地方的制定過程往往只是一個照搬的過程,地方缺少應有的相對性和靈活性,全國各地出現了上一刀切的現象。由於我國地大人多,各地條件不同,對地方的影響和制約只能從一般意義上去理解,在具體措施上只能由各地方去確定。因此,我們不能把“—上級地方—下級地方”的過程模式簡單地理解為後者照搬前者的過程,而應該看成一個內容不斷具體化、措施不斷特殊化的過程。

另一方面,我們還應看到,是一種利益機制,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利益關係。所反映的是全國的整體利益,而地方所反映的則是地方的局部利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也存在矛盾。要解決好這個問題,就必須正確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問題。改革開放以前,我國曾就地方分權問題進行過多次試驗,較大規模的一次是1958年的權力下放,但不久又將權力上收了。這也表明過去我們對與地方關係的處理還是處在不斷探索、完善之中。

隨着我國經濟改革的推行和深入,我國對、制定和執行體系也進行了一系列相應改革,總的方向是向地方下放權力,即擴大地方自主權。毫無疑問,這對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確實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在向地方下放權力的過程中,又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這就是失控,出現了所謂“打擦邊球”、“踩紅線”、“上有、下有對策”等一系列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過程模型二:“民主—集中”過程模型

民主集中制是我黨重要的組織原則,也是我國政權建設和制定與執行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地方制定過程中,它不但具有一般意義,而且具有特殊意義。

關於民主集中制對過程的一般意義,曾經有過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把民主和集中看成同一過程的兩個階段,民主即是制定的階段,而集中則是指執行的階段,並認為這兩個階段是統一的,相互聯繫的。另一種解釋是,認為制定過程本身就包括了民主和集中兩個階段,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所謂民主,就是首先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所謂集中,就是要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因此,過程的“民主—集中”過程模型就表現為先民主、後集中。我們理解的過程的民主集中制,絕大多數是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的。

以上我們對“民主—集中”過程模型的討論,僅僅是從一般過程而言的。從地方過程看,“民主—集中”過程模型不僅包含了以上兩層含義,而且包含了第三層含義,即上級與下級的關係。在地方過程中,“民主—集中”模型在上級地方(直到)與下級地方的關係上,表現為“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的關係。所謂“民主”,是指通過聽取本地方有關單位和成員(即下級)的意見,提出地方問題;所謂“集中”,是指在提出問題後,請示上級,在徵得上級同意前提下將該問題列入議程;“再民主”則是指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地方;“再集中”即是指本級地方制定的報上級批准或備案。地方制定過程中在上級與下級之間形成的這種几上幾下的過程,也可簡略地稱之為“民主—集中”過程。

地方過程中的“民主—集中”過程模型較好地解決了過程中決策參與和決策統一的矛盾。決策參與和決策統一是一對相互聯繫又相互衝突的矛盾。如何正確處理好這一矛盾,這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正確地制定的實踐問題。如果把民主與集中對立起來,實際上也就是把決策參與和決策統一對立起來。多元決策論認為,決策的民主性是指有無數的觀點、個人、團體、思想和價值觀爭奪權力,即通過競爭而獲得影響和制定的權力。換句話説,在多元主義看來,沒有的多元化就沒有民主,過程中的民主與集中是截然對立的。這種觀點從過程來看,會遇到一個無法解決的矛盾,這就是統一問題。的統一隻有通過集中來實現,沒有集中如何實現的統一?在美國已經有人認識到這種絕對民主化的多元主義對國家的統一構成了威脅。與此相反,精英決策論認為是由一些為數不多的掌權人物作出的。這種觀點更多地傾向於制定過程的集中性。但是,它的中心命題是制定的並不是羣眾,並不反映羣眾的利益和要求。這樣在事實上排除了過程的民主性,同樣是不可取的。

“民主—集中”過程模型是對我國制定過程的真實描述,在我國地方制定過程中,正如我們在前面已分析過的那樣,這一過程模型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因此,在地方制定過程中,只要真正地堅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民主—集中”過程模型進行決策,就能夠做到決策過程的民主化,又能夠保持的統一性。

第一,我們所説的民主不是多元主義所説的絕對民主,而是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一種有領導有秩序的民主。對民主進行指導和領導,目的不在於民主和壓抑民主,而在於充分發揚民主,以確實保證各方面的各種意見能夠充分發表出來。從這個意義上説,集中指導和有秩序的領導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種保障機制。我國地方過程的民主行為,就是在必要的指導下進行的。這種集中指導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一般意義上的“集中領導”,即要在當地領導機關的組織下進行;二是特殊意義上的“集中領導”,這就是地方的制定要以上級為依據並要向上級組織報告或由上級組織審查或備案。

第二,我們所説的集中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是對民主過程中提出的各種意見的綜合統一。在地方的制定過程中,集中不是與民主相對立的一種行為,而是民主階段的繼續和發展,是民主的進一步昇華。即是説,集中是對通過民主途徑所獲得的各種意見、建議的“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綜合分析過程,通過這種綜合分析形成共識,統一思想,達成一致的。這樣的“集中”既是民主的內在要求,也是民主發展的必然結果。把民主與集中結合起來,這是我國過程的特點,也是我國過程的優點。

第三,地方過程中民主與集中的關係,也反映出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從的角度來看過程集權與分權的關係,民主是分權在過程中的反映,而集中則是集權在過程中的反映。過程中民主的存在,表明允許地方有一定程度的地方制定權。而過程中的集中要求,則表明地方必須執行,地方必須以為依據,特別是不得與相違背。在的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並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也可以看成是一個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的過程。

過程模型三:“領導—羣眾”過程模型

在的制定過程中,民主過程表現為羣眾的決策參與;集中過程則是表現為領導者的決斷和選擇。因此,在我國地方制定過程中,與“民主—集中”過程模型相一致,還存在着一個“領導—羣眾”過程模型。

所謂“領導—羣眾”過程模型,是指在的制定過程中,既注意發揮領導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注意發揮羣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把兩種積極性和創造性結合起來,集思廣益,有利於制定過程中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領導—羣眾”過程模型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礎,這個思想理論基礎就是中國******提倡的羣眾路線。關於羣眾路線的內容,簡略地將它概括為“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認為這是一種有效的領導方法,其中特別談到“從羣眾中來”與制定的關係。從制定過程看,所謂“從羣眾中來”,就是説領導者在制定時要廣泛動員羣眾參與,充分發揮羣眾的積極性。方案的形成,包括方案的提出和論證、評估,都需要一定的智慧和經驗。智慧和經驗從何而來,只能從羣眾中來。所以,領導者在制定過程中應善於集中羣眾的智慧和經驗。此其一;其二,,無論是還是地方,均應反映羣眾的願望和要求。只有這樣的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羣眾的擁護。但是,要在中反映羣眾的願望和要求,制定者即領導者在制定時必須瞭解羣眾的願望和要求。這就要求領導者在的制定過程中必須傾聽羣眾的呼聲,體察羣眾的情緒,把握羣眾的需要和要求。這也是“從羣眾中來”的應有之義。“到羣眾中去”的過程,主要是指領導執行的過程。但從檢驗的正確性的角度看,也是制定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指出:“在我黨的一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於正確的領導,必須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這就是説,將羣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羣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羣眾的意見,使羣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羣眾中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1這裏“將羣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所描述的就是一個“領導—羣眾”或“羣眾—領導”的制定過程模型。即的制定過程是一個由羣眾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到領導的集中的系統的意見的過程。這裏所謂“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就是我們所説的。“領導—羣眾”過程模型所描述的制定過程,也可以稱之為從個別到一般的過程。因為作為分散的無系統的羣眾意見,往往是隻反映羣眾中某個人或某個單位的事實、經驗和要求,因而具有個別性的特點。而集中的系統的領導意見往往屬於從個別總結出來的“一般口號”,因而具有一般性的特點。對整個制定過程來説,羣眾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原材料,而領導的主要作用則是把原材料加工成產品。沒有原材料固然製造不出產品,沒有加工工廠也同樣製造不出產品2。因此,制定過程中既不能沒有羣眾,也不能沒有領導,它是一個領導與羣眾相結合的過程,的制定過程如此,地方的制定過程也如此。當然,對於地方來説,領導與羣眾相結合,不僅僅是本地方的領導與羣眾相結合,而且還有一個把當地羣眾的意見與上級領導意圖相結合的問題。如何正確地把上述兩者結合起來,這既能反映出制定者的水平,也是地方制定過程不同於制定過程的特點所在。

地方在我國國家體系中屬於一種執行性,絕大多數地方處於或上級與具體執行方案的中間層次。它既要與和上級的精神相一致,又要具體反映本地羣眾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地方一方面要受上級和上級領導的制約,另一方面又要受本地羣眾意見的影響。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上級領導的觀點與本地羣眾的意見是基本一致的。但這種基本一致並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會發生特定矛盾。當羣眾意見與上級領導的觀點發生矛盾時,往往給地方的制定者帶來一定困難。一般來説,這種困難與上述矛盾正相關,即矛盾越大,給地方制定者所造成的困難程度也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在地方制定過程中,如果按照“領導—羣眾”過程模型決策,關鍵在於正確處理好領導的觀點和羣眾意見、要求之間的關係。

地方制定者如何解決上述矛盾?這就要求一方面要認真搞好調查研究,並對羣眾的意見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注意把那些被實踐證明正確的羣眾意見吸收到地方中去;另一方面要掌握好和上級,深入領會精神,尋找出上級精神與本地羣眾願望要求的結合點。總之,我國地方是領導和羣眾相互作用的結果。地方的制定者處於本地羣眾與上級領導的中間交叉地位。他們既要通過調查研究瞭解羣眾的意見、要求和願望,又要向上級領導反映這些羣眾的意見、要求和願望;既要在總結羣眾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上級的有關精神制定出具體的方案,又要向上級領導報告本地方的方案並爭取得到上級領導的支持和批准。善於把正確的羣眾意見、願望、要求結合起來,形成因地制宜的地方,這是地方制定過程中正確處理好領導的要求和羣眾的願望之間關係的關鍵,也是地方制定過程中“領導—羣眾”過程模型的核心內容。

基本模式:一體化民主有限決策模式

地方的制定過程也是一個地方的決策過程。因此,我們在探討了地方制定的過程模型之後,將進一步探討地方決策的基本模式問題。地方決策的基本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的制定過程模型決定的。當然,地方的從屬地位對其也起影響作用。

第一,我國地方的幾種過程模型不同程度地體現出“一”與“多”一體化民主的特點,從而使我國地方決策模式具有了一體化民主的特點。所謂“一體化民主”,是説這種民主不僅具有民主自身所要求的“多”的特徵,而且具有內在的統一性的特徵。在“—地方”過程模型中,地方的制定一方面必須接受的指導,另一方面又必須因地制宜,結合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民主—集中”過程模型也是這樣。“民主”要求羣眾參與,收集“多”方面的意見;而“集中”則要求對“多”方面的意見進行綜合統一。這是一個由“多”到“一”的過程,體現了“多”與“一”的一體化。“領導—羣眾”過程模型所描述的動態過程是整個的制定和執行過程,即“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的過程。而在“從羣眾中來”這一前半過程中,核心的內容是將羣眾的“分散意見”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這實際上也是一個從“多”到“一”的過程,是“多”與“一”的一體化。由此可見,一體化民主構成了我國地方決策模式的一個基本特徵。

第二,地方相對於而言,處於從屬地位。一般説來,地方的制定必須以為指導,地方方案必須以精神為依據,其內容一般不得超出所允許的範圍。有些地方因為具有試點的性質,因而其內容往往比現有的一般更具有超前性質,但這並不能否認地方的制定必須以為依據這一事實。地方的制定總是從屬於,這一特性也必然要在地方的決策模式中反映出來,這主要表現為地方決策權力的有限性,即受或上級地方的。

綜上所述,我國地方決策的基本模式是一種“一”與“多”一體化的民主的、有限的決策模式,我們簡稱為一體化民主有限決策模式。一方面,從地方制定過程模式看,體現了“一與多”一體化民主的特點;另一方面,地方制定過程又不是一種完全自主型的決策,而必須從屬於,接受的指導。由於地方制定過程的決策權力是有限的,因而可稱之為有限決策模式。我國地方制定過程的一體化民主有限決策模式,既反映了中國、文化結構和領導方法上的特點,又反映出地方必須從屬於這一具體特徵。因此,它在理論上,對於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在實踐上,對於實現我國地方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黨的政策是什麼

黨的:

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

拓展資料:

黨章規定:中國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

這是中國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於2017年10月通過的《中國黨章程》的規定。概括起來就是"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黨的基本路線,是相互貫通、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須臾不可偏離、絲毫不可偏廢,必須全面堅持、一以貫之。

"一箇中心"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是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兩個基本點"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

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們的強國之路。黨的基本路線就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路線。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集中到一點,就是毫不動搖地堅持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

十八大報告指出,黨的基本路線是黨和國家的生命線,要堅持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同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這兩個基本點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紮紮實實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

中國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要抓緊時機,加快發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們的強國之路。要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此相適應,要進行改革和其他領域的改革。要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吸收和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開放應當大膽探索,勇於開拓,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增強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在實踐中開創新路。

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抉擇,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只有改革開放才能發展中國、發展社會主義、發展馬克思主義。

改革開放作為一場新的偉大,不可能一帆風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最根本的是,改革開放符合黨心民心、順應時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確的,成效和功績不容否定,停頓和倒退沒有出路。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始終堅持“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黨的基本路線是黨和國家的生命線,是實現科學發展的保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興國之要,是我們黨、我們國家興旺發達和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項基本原則是立國之本,是我們黨、我們國家生存發展的基石;改革開放是強國之路,是我們黨、我們國家發展進步的活力源泉。

要堅持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同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這兩個基本點統一於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任何時候都決不能動搖。

參考資料:黨的基本路線-百度百科

國家政策是黨的政策嗎

法律主觀:

《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考慮到中低收入羣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名下擁有一套住房並且已經結清貸款,再次買房就能算作首套房。每家銀行審批和發放貸款的速度和效率都不同,放貸的記錄會錄入央行的徵信系統,被算作購房貸款記錄,因此另外一套房自動即會被算作是二套房,執行首付70%,利率上浮1.1倍的,房產抵押消費買車,貸款結清再買房也算二套房。城市房地產市場的狀況以及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還款能力確定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國家為了能夠讓公民能夠住起房,買起房,相關的也是比較多的,購房貸款就是這其中的一種方法之一,涉及到貸款相關的首付以及其他問題,就能夠了解到公積金買房的,一般首付是不低於30%的。

黨的政策是什麼?

黨的方針:

1、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經濟建設、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佈局。

2、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

3、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4、開創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新局面

5、推進“一國兩制”實踐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

擴展資料

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新的歷史條件下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行動指針,每個黨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黨的方針:上:依法治國。文化上: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科技上:科教興國。對台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黨的:人民當家做主。中國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協商。民族區域自治。

黨的方針:是黨根據基本路線的要求而制定的具體工作規則。黨組織要根據的要求和形勢的發展,及時向黨員宣傳黨的方針,使黨員在上與始終保持一致。

參考資料來自:百度百科-黨的基本路線

政策和法規有什麼區別?哪些屬於政策?哪些屬於法規?如何區分政策和法規?

按照、立法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法律是全國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分,其效力僅次於。以上界定的是狹義上的法律,廣義法律則包括狹義法律、法規和規章。最廣義法律和法的概念一致,泛指有約束力的規範。

法規則包括行規、地方法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

行規是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效力僅次於法律。

地方法規是指省級、市級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注意全部地市級及其常委會獲得立法權是15年立法法新修的結果)地方法規效力僅次於行規,其內部也有層級,省級法規高於市級法規,制定的法規要高於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

自治法規則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經濟特區法規是全國及其常委會授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級及其常委會針對經濟特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效力層級最低。

制度和以上規範有一定的聯繫,到底什麼是制度比較難回答。用道格拉斯·C·諾思的一句話來説吧:制度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地説,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他認為制度由三個基本部分構成:正式的規則、非正式的約束和他們的實施特徵。(我認為正式的規則就是指法律、法規等制定法)

黨的、國家的政策還是國家的、黨的政策

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是黨領導-切,一切要聽黨的領導。一切由黨來制定。而國家當然由國國家機關來制定分佈,黨對國家的領導是通過指導或轉化為國策來實施的。

政策包不包括法律,法律算是政策嗎?還是説政策的體現?

法律和是兩個社會規範,不能劃等號。有黨的、國家之分,有總、基本和具體之別。黨的是執政黨在活動中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決策。這裏主要講黨的與法律的區別:第一,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黨的是黨的意志的體現。雖然我們黨沒有自己任何的私利,黨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黨的在沒有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屬性。第二,規範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規範的明確性,則比較原則,常常只規定行為的方向而不規定具體的行為規則。第三,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都要靠宣傳教育,使廣大幹部羣眾掌握和自覺執行,但在執行中遇到障礙時,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違犯則由黨的紀律來處理。第四,穩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較高的穩定性,黨的總和基本也有較高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但具體,就必須隨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隨時加以調整。

求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係、具體區別?

黨的不好界定,因為在中國黨政一般不分家的,所以一般不會存在單純的黨的和的區別。也就是説黨的很多時候可以和的相等價。(除了一些黨內的)我國的法律呢包括,基本法,基本法以外的部門法、單行性法規、地方自治條例等,這些都是全國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在此之外,我國的還包括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規章是和各級地方制定,部門規章是各部委所制定。另外全國常委會還授權有權根據需要制定暫時性法律規範的權利。所以,總結一下,國家法律中有一部分是由國家機構直接制定的,這可以算是的一部分,也即是與國家法律的交集,在此之外的其他法律和其他的出台的是不相同的,比如婚姻家庭法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是不相同的,你在我國的婚姻家庭法裏是找不到關於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的。但是出台的在不違反法律精神的情況下,也和法律一樣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由於黨內和國家法律在適用範圍上,差別很大,所以我把黨的換為,就如剛開始所説的 ,如果除去黨內一些的話二者差別不大,很難區分,希望你能看得明白。)

政黨政策和執政黨政策一樣嗎

不一樣。政黨和執政黨是不一樣的。

1、首先執政黨則是一個國家中獲得政權的政黨,是國家元首、首腦或地方行政長官所屬的政黨,或者是其他形式而掌握執政權的政黨。

2、其次政黨是指政黨在一定歷史時期為實現一定任務而制定的行動綱領、方針和準則,是政黨所代表的階級或利益集團的利益和意志的。

中國共產黨制定的政策屬不屬於公共政策?? 期待回覆

中國黨制定的東西都是以“建議、指導意見”等的方式出現,然後需要由各國家機關認可。是國家公共的策源地和來源。等各國家機關認可後再執行。

TAG標籤:黨的政策 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