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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取保候審解除情形

取保候審不會自動解除,最長期限為12個月。期間不能中斷偵查、起訴和審理。發現不應追究刑責或期滿需及時解除。取保候審適用於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但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以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嬰兒但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婦女,以及羈押期滿但案件未辦結的情況。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措施不會自動解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自動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取保候審自動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逃跑、隱匿或者有其他明顯的風險,取保候審將自動解除。其次,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例如拒不配合調查、破壞證據等,也會導致取保候審的自動解除。此外,如果案件的審理結束或者檢察機關認為取保候審不再必要,也可以自動解除取保候審。具體的程序包括檢察機關或法院發出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保釋人,並要求其到案件辦理機關接受處理。被取保候審人和保釋人應按照通知書的要求,主動到案件辦理機關接受處理,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措施不會自動解除,最長期限為12個月。在此期間,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不得中斷。然而,如果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自動解除條件和程序通常包括被取保候審人逃跑、違反規定或案件審理結束等。被取保候審人和保釋人應按通知書要求到案件辦理機關接受處理,否則將面臨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最新取保候審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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