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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多繳個人所得税應該退税

1、凡按規定需要經審批的五項提退,由納税人向所管轄的基層分局提出申請,填寫《退税申請審批表》並提供有關資料,分局管理科審核納税人的有關退税資料,轉分局長簽署意見後報縣局徵收計會科,再報分管局長審批。

手續齊全的,自申請之日起30天內予以辦理。退税手續辦理完畢後,由納税人到退税的開户銀行領取《收入退還書》收賬通知聯。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0號)的規定,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形式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3、根據《税收徵收管理形式》(第49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因此,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

個人多繳個人所得税應該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