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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永久抗辯權的原因是什麼

欺詐永久抗辯權的原因是什麼

欺詐永久抗辯權的原因是:

1、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債權人過錯

《合同法》第58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已過時效期限

《合同法》在第129條還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作出了特別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民事法律中有“協議免責”一説,它是指受害人和責任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一致,同意免除責任人的責任。協議免責有事先免責和事後免責。相比侵權責任法而言,在《合同法》中,免責條款更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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