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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在工傷認定期間

勞動者違反錄用條件、違反規章制度、失職營私、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拒不改正、導致勞動合同無效、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延伸

工傷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法律爭議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工傷期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存在法律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僱主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條件,而工傷期間並未明確規定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然而,一些勞動仲裁和法院的判決中存在不同意見。一方認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工傷期間員工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另一方則主張,工傷期間應保護員工的權益,僱主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工傷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引發了法律爭議,具體解決辦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綜合考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指導。

結語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然而,對於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爭議仍存在。一些認為僱主有權解除合同,因為工傷期間員工無法履行工作職責;而另一些主張應保護員工權益,禁止解除合同。具體解決辦法需綜合考量具體情況和法律法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工傷認定期間,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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