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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法律主觀:

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的,勞務派遣單位能否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 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因特殊原因消失的,勞動者無法繼續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的,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另行派遣。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 最低工資 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如果還有什麼疑問,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諮詢 。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項,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 工傷 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