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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新增租賃業務管理規則

京東涉及的業務範圍很廣,不僅有購物平台,還會有租賃平台,近日為了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的合法權益,新增租賃業務管理規則,同時還調整了店鋪命名規則。

京東新增租賃業務管理規則

此次變更將於2018年3月27日發佈,於2018年4月3日生效。請知悉。

規則主要變更如下:

1. 新增《京東租賃業務管理規則》主要內容:

第一章 概述

1.1目的及依據

維護京東租賃平台的整體環境,更好地規範商家的經營行為,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的合法權益,統一平台信息發佈規範,根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京東開放平台總則》等規則和協議,制訂本規則。

1.2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京東開放平台運營租賃業務的商家(以下簡稱“商家”)。運營租賃業務是指商家在租賃平台開設店鋪經營的行為。

1.3效力級別

本規則是對《京東開放平台總則》的有效補充。本規則中已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本規則執行,本規則未有規定的,依據《京東開放平台總則》等相關規則執行。

第二章 入駐

商家應當按照京東系統設置的註冊流程完成註冊,並嚴格遵守《京東用户註冊協議》的規定。商家在選擇用户名時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包含違法或涉嫌侵犯他人權利等相關信息。

京東對滿足以下條件的商家邀約入駐京東租賃市場:

2.1商家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需包含租賃、出租等業務,商家無需一般納税人資質及品牌資質,除此之外其他需遵循《二手類目資質標準》。

2.2 商家須根據《2018年開放平台各類目資費一覽表》中對應的商品類目繳納店鋪保證金。

2.3商家有效簽署《“京東JD.COM”開放平台服務協議》並承諾遵守平台全部規則要求。

2.4商家須開通京東錢包,並以京東錢包賬户作為唯一結算賬户(經京東開放平台確認的特殊類型商家除外)

2.5商家須滿足對應類目的入駐相關規則要求。

第三章 經營

3.1店鋪

3.1.1店鋪商家申請店鋪名稱時,須按照《京東開放平台商家店鋪命名規則》進行命名。

3.1.2商家上載的店鋪信息(包括店標、店鋪名稱、店鋪公告、店鋪介紹、店鋪通欄廣告、店鋪活動區域等)內容設置需真實、有效且與註冊信息一致,店鋪裝修須遵守《京東開放平台店鋪裝修管理規範》。

3.1.3商家使用京東開放平台API接口的,須嚴格遵守《API接口使用管理規定》。

3.1.4商家應遵守《京東開放平台保證金管理規定》及時繳存及補繳京東保證金。

3.2商品發佈

商品發佈相關的內容須按照《京東行業運營標準》規定,若本規則與京東行業運營標準不一致的,請以發佈/修訂時間在後的標準/規則為準。

同時需遵守以下要求:

3.2.1商家需在二手商品類目下選擇商品對應的二級、三級類目進行發佈。

3.2.2商品標題規範:【租賃】+(所售商品新品所屬類目的商品標題規範)。

3.2.3需要在商品主圖左上角需添加正方形“租賃”字樣角標。

示例:

3.2.4上載商品需維護租賃商品屬性“7天無理由退貨”選項為不支持。

3.2.5商品需根據價格模型合理定價,開啟免押的商品須設定好免押額度。

3.3商品詳情描述

3.3.1商品屬性

3.3.1.1商家發佈租賃商品需標明商品狀況:全新品須保證商品未使用,商品標籤、説明書、外包裝等完好;舊品須保證商品功能完好,配件齊全,如有功能缺陷不得用於租賃。

3.3.1.2商家須註明租賃商品的起始租期天數,最短租賃期為一天。

3.3.2商品描述

3.3.2.1商品描述應説明消費者歸還商品的條件,商品破損或遺失的賠償標準。賠償標準應合理,售後糾紛依據商家頁面公示的賠償標準執行。

3.3.2.2商品描述應保證商品各要素間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於商品資質信息、店鋪基礎信息、官方資質信息、標題、主圖、屬性、服務等信息,同時須保證發佈的商品信息與實際租賃商品相符。

3.3.2.3商品上載規則説明:

第四章 交易規範

4.1正向付款:消費者租用租賃商品需支付租金,並繳納押金。商家設置的押金不得高於商品當時的實際價值。根據小白信用及其他京東認可的信用工具,符合條件的消費者可使用減免押金服務,當減免押金額度不足商品押金的部分時,消費者須補足剩餘押金。

4.2租賃期:消費者可根據商家設置的租賃期及自身需求選擇租賃期。

租賃期計算為消費者簽收日期(如無其他可證明消費者簽收日期的證明時,以物流簽收記錄為準)的次日至消費者歸還商品的日期(以用户提交物流訂單的時間為準)。

4.3租金:租金收取邏輯如下:

4.3.1租金的結算方式為T+1, 押金存入專款專用的押金賬户。

4.3.2租賃期內消費者要求提前歸還的,商家如事先聲明允許提前歸還,商家有權收取已發生租期的租金。商家如事先聲明不支持提前歸還,商家有權收取全額租金。

4.4商家發貨:商家應在商品發出前檢查商品,保證商品符合租用條件。商家需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可租賃商品庫存,若有異常情況無法提供租賃商品,商家需在24小時內主動聯繫消費者,協商修改租賃時間。超出24小時未聯繫的,視為違約處理。

4.5消費者收貨:租賃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如發現商品有問題應在簽收後24小時內向商家提出退貨或更換,商家需承擔寄回或更換的運費。

4.6商品使用:租賃期內,由於商品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無法使用的,消費者可與商家協商退貨退款。

4.7商品歸還:租賃期滿,消費者應及時歸還商品。

4.7.1消費者歸還的商品應按照商品詳情頁公示的歸還條件寄回。歸還涉及的物流費用遵照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約定,如無約定的,物流費用由消費者承擔。商家對於歸還的物流公司有特殊約定的,須在商品詳情頁告知消費者。

4.7.2消費者歸還日期以系統錄入物流單號的日期為準,超出系統設定的最晚歸還日期未歸還的視為超期歸還,需承擔對應租期的租金。商家承諾上門取貨但未按指定日期到達的,不視為超期歸還。

4.8押金退還及賠償:商家收到歸還商品,商品符合歸還條件,押金退還消費者。

4.8.1如商品出現破損或配件丟失等不符合歸還條件的情況,商家可按商品詳情頁公示的賠償標準獲取賠償。若雙方事先未對賠償標準有約定的,賠償金額由京東根據雙方提供的物品價值有效憑證或參照當前市場均價予以酌定。賠償從押金中扣除,如未繳納押金,消費者需補齊賠償款項。

4.8.2雙方對商品是否符合歸還條件有異議的,可申請京東客服介入處理協調。

4.9超期歸還:商家應提醒消費者在租期到期時歸還商品。消費者超過系統設定的最晚歸還日期未歸還的,消費者需繳納超期費用,超期費用按照超期天數和平均日租金計算。

4.9.1消費者超期費用從押金中扣除,如無押金,需補齊超期費用。

4.9.2消費者需在租期到期日次日起30天內歸還,否則視為無法歸還。

4.10無法歸還:消費者在租賃期內,因商品滅失而無法歸還的,商家有權收取該商品對應的押金和已發生租期的租金,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租賃期滿後,無法歸還租賃商品的,商家有權收取該商品對應的押金和租期的租金。消費者使用免押金服務的,須補足押金。

第五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5.1商家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京東將依照《京東開放平台總則》、《京東開放平台商家積分管理規則》《京東JD.COM”開放平台服務協議》等規則對其進行處理。

5.2商家存在違反以下任何一條規定的行為,京東有權下架、刪除商家所發佈的相關信息,同時,京東有權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限制發佈商品、店鋪屏蔽、店鋪關閉等市場管控措施:

5.2.1須遵守《京東開放平台商家積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5.2.2須遵守《2018年京東開放平台商家店鋪考核標準》。

5.2.3不得發佈非租賃商品或租賃業務未開放類目的商品。

5.2.4須按照約定時間發貨或交付商品。

5.2.5須按照公示的賠償標準收取費用。

5.2.6其他未遵守京東租賃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6.1京東開放平台商家的行為,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後的,適用本規則。

6.2京東可根據平台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管理規則並以“京東開放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商家入駐京東即表示接受京東其後不時調整、頒佈的管理規則。

6.3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適用於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定的,京東有權酌情處理。但京東對商家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商家在京東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如有違約即視為對本規則的違反。

6.4本規則於2018年3月27日發佈,於2018年4月3日生效。

2. 《京東開放平台商家店鋪命名規則》修訂內容:

附:FAQ

1.消費者歸還時,歸還時間如何計算?

(1)若消費者在系統錄入物流單號後48小時內物流公司官網有攬收、走件等記錄的,以消費者系統錄入物流單號的時間為消費者歸還時間;

(2)若消費者在系統錄入物流單號後48小時內物流公司官網無攬收、走件等記錄的,以物流公司官網第一條攬件時間為消費者歸還時間。

2.消費者租賃期內,因商品遺失而無法歸還的,已發生租期的租金應該如何計算?

按照租賃期開始日至消費者發起丟失的日期(含),按天計算租金。丟失日起,消費者賠付商户押金全額,商家設置的押金不得高於商品當時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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