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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會會調嗎,解除勞動關係

解除勞動關係,原工會會調嗎

解除勞動關係工會可以調解。

一、工會如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全法權益。

(1)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工會法》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權利,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職工的民主權利不僅需要黨和國家在制訂和執行政策、法律、法規時加以維護,而且還需要工會組織通過參與立法、參政議政,代表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途徑,依法加以維護。

(2)對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從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3)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集體合同是企業勞動者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的合同。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可以促進勞動合同的依法簽訂和依法履行,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可以將全體職工的各項勞動權利利用合同的形式規定,使勞動者明確自身的合法權益和應盡的義務,從而有利於維護職工的勞動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4)對企業辭退、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做出開除、除名職工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

(5)工會有權參加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有權支持和幫助職工進行訴訟。《工會法》規定:“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企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提出意見調解處理;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6)工會有權對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職工撤離危險現場。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工會法》規定,“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分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此外,工會法還規定,“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7)工會參與停工、怠工事件的調查處理。《工會法》規定,“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在我國,停工、怠工事件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相當部分是由於職工的正當願望或要求未能得到及時解決或答覆,職工所採取的消極做法。停工、怠工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罷工,但如果未能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也會影響企業生產和社會安定。由於工會組織與職工聯繫較多,比較熟悉和了解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也容易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職工與企業行政之間的矛盾通過工會組織參與協調,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二、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1、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向工會或者職工説明理由,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再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最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一步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第二步工會提出意見;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四步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五步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職工應當如何解除勞動關係?

因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引起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或者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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