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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

關於工傷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

工傷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行為,應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賠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分析

因工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拓展延伸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後的法律保障措施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一定的法律保障措施。首先,勞動者有權獲得工傷賠償金,用於彌補因工傷導致的經濟損失。其次,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以便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用、傷殘補助和生活補貼等。此外,勞動者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和再就業幫助,以促進其身心康復和就業重返社會。工傷解除勞動關係後的法律保障措施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得到應有的補償和支持。

結語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後的法律保障措施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得到應有的補償和支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應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以彌補因工傷導致的經濟損失。此外,勞動者還可以享受工傷賠償金和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用、傷殘補助和生活補貼等。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和再就業幫助,以促進其身心康復和就業重返社會。這些措施確保了勞動者在工傷解除勞動關係後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和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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