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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税徵税範圍包括四大類

環保税徵税範圍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這四種。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税的税額標準。《環境保護税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税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税。

環保税徵税範圍包括四大類

有下列情形,不屬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税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税: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税污染物的;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税污染物的。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税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納税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國務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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