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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期限的法律規章

當事人對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民法典》並未明確規章具體的期限,規章的是“法律規章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章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合同解除期限的法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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