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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格式是什麼樣的

勞動合同簽訂的要點包括單位和個人信息填寫、合同期限和試用期規定、工作崗位和工資額明確、其他待遇約定、違法合同責任條款、簽字蓋章等。勞動合同是一份協議,證明勞動關係存在並受法律保護,可作為糾紛時的證據。

法律分析

1、甲方為用人單位,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聯繫電話(必須是單位固定電話)等,單位名稱與所蓋章名稱完全一致。

2、乙方為勞動者個人信息,必須完全填寫清楚。

3、合同期限和試用期必須完全按照新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填寫。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注意合同期限的簽訂:

4、將工作地點中第三條中空缺處的具體工作崗位填寫清楚。

5、將工作實踐和休息休假中的空白處和第一條填寫清楚。

6、勞動報酬第10、11、13條處的工資額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7、如有其他待遇或約定請在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第十八條處填寫清楚。如沒有用斜線劃掉。

8、違法合同責任條款處,如有其他約定請在第四十五條空白處填寫,如沒有用斜線劃掉。

9、在下方甲方簽字蓋章處加蓋單位公章(只能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公章其他章一律無效),勞動者本人簽名,填寫簽訂日期。

10、所有合同必須用黑筆填寫,可上交原件或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無效)。

11、合同簽訂單位必須是在工商局註冊的正規單位,網吧、小商店、餐館、小超市等單位一律無效。所蓋章必須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公章,其餘公章一律無效。

1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是經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相關的事宜協商一致以後,進行簽訂的,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一份協議。勞動合同簽訂成功以後就會正式生效,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日後發生糾紛的,勞動合同是可以作為證據之一的。

結語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後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的要求填寫合同內容,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雙方應明確約定工作條件、試用期、工資待遇等關鍵條款,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發生,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對於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及解決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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