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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調解嗎

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調解嗎

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只是在勞動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一)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託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二)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還可以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三)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四)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五)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勞動仲裁存在問題怎麼救濟

勞動仲裁存在問題的救濟是當事人對裁決書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2)、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調解協議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比較而言)

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

2)、解決對象不同

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關係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後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

(2)、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

2)、合議原則

3)、強制原則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迴避

(4)、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後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

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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