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強拆受害者如何獲得賠償?

強拆受害者如何獲得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費用。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這些直接損失。

法律分析

一、房屋價值的損失;

二、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

三、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拓展延伸

強拆後的賠償制度與程序

強拆後的賠償制度與程序是指在強制拆遷過程中,對被拆遷方進行合理賠償的相關規定和操作流程。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被強拆的個人或單位有權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包括房屋或土地的市場價值、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等。賠償程序一般包括申請、評估、協商、簽訂賠償協議、支付賠償款等環節。具體操作時,需要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和協商,確保賠償金額合理、公正,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支付。強拆後的賠償制度與程序的建立旨在保障被拆遷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平公正的賠償安排。

結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包括房屋價值損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被拆遷人有權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強拆後的賠償制度與程序旨在保障被拆遷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平公正的賠償安排。賠償程序包括申請、評估、協商、簽訂賠償協議、支付賠償款等環節,確保賠償金額合理、公正,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TAG標籤:受害者 強拆 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