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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為:

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應當做到:爭議事實清楚,儘可能有依據和證據,調解請求具體可行。根據當事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進行立案的準備工作。包括:審查當事人的資格,是否與本案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爭議事實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爭議類型是否屬於企業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等。然後,通知當事人立案調解。

2、實施調解。根據爭議事實與調解請求,研究爭議事實和是非界限,擬訂調解方案,實施調解。調解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如召開調解庭;也可是非正式的,如各種形式的談話。

3、製作調解文書。調解成功即製作調解協議書,為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協議的書面依據。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但不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功即製作調解意見書,反映調解人的意見,供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參考。

4、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在一個月內實施調解時間可以排除)仍可以申請仲裁;調解成功,當事人反悔的,在法定期限內,也可以申請仲裁。

一、廣告製作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廣告製作合同糾紛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主動調解。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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