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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可以追加第三嗎

勞動爭議案件可以追加第三嗎

勞動爭議案件第三人,是指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原、被告已經開始的勞動爭議訴訟中來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勞動爭議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一、去勞動仲裁需要律師嗎

勞動仲裁案件要不要委託律師,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如果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的,要出具委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實行什麼原則

1、調解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應及時仲裁。

2、及時、迅速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結案儘快地解決爭議。

3、迴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迴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

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迴避情節的,可能裁決不公,都可以申請更換他人,以保證仲裁公正順利進行。是否採取迴避措施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5、一次裁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每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即行終結的法律制度。

三、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的原因

首先,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生一定的緩衝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其次,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再次,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麼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後,可能出現三種結果:一是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二是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三是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麼處理結果,對當事人來説,都行使了申請仲裁的權利,從程序上都經過了仲裁機構,因而也就具備了向法院起訴的前提條件。因而,對於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自當事人收到不予受理的決定書或通知書到起訴不超過15天,法院就應當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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