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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是否仍需償還婚內債務?

離婚後,雙方需共同償還離婚前的債務,但需滿足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夫妻共同債務包括為個人婚前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需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無法證明,則債務為個人債務,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則由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

離婚後,雙方需要共同償還離婚前的債務。然而,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即離婚前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婚姻關係解除,夫妻共同債務也不會自動消失,或者讓其中一個人獨自償還。但是,離婚之前的債務有證據證明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話,另一方在離婚以後是不需要承擔的。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麼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2、如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説,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語

離婚後,雙方需共同償還離婚前的債務,但需滿足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夫妻共同債務包括為個人婚前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需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離婚後是否仍需償還婚內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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