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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主觀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觀原因:1、社會環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2、自身素質不高,認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個重要原因;3、家庭教育的誤區,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瀾;4、學校教育的失當,成為青少年犯罪的温牀。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客觀原因是什麼?

(一)客觀原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着深刻的客觀背景,主要受不良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1.家庭原因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諸因素的縮影,家庭教育、環境好壞,對青少年成長至關重要,家庭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1)家庭不健全,對子女失於管教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壓力大,生活緊張。單親家庭的子女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父母雙方的關懷,享受不到應有的歡樂。一般説來民主的教育方式與和諧的家庭氛圍有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在離異和破裂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往往會產生反抗社會的不良心態和行為。有些離異家庭的子女無人教育,或受到父母的冷落歧視,他們幼小的心靈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得不到應有的父愛、母愛,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2)家庭管教不當現在獨生子女較多,有些家庭對子女溺愛縱容,百依百順,放任自流,助長了小孩的任性,放蕩不羈,嬌寵和溺愛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髮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識和行為習慣,如自私、任性、驕橫、懶惰、粗暴、貪婪等,同時又缺乏獨立生活能力,造成適應社會困難,長期嬌寵、溺愛還會形成未成年人極端的“自我中心”意識,凡是從個人角度出發,不達目的不罷休。這樣,在個人利益,需要不能滿足時,他們可能不擇手段,甚至以身試法去追求和滿足。有的父母只顧自己的工作或享樂,無力顧及子女。有些家長平時對子女不進行管教,出了問題非打即罵,有的甚至把孩子轟出家門或採取更為簡單粗暴的方法。一些家長對子女過分粗暴,導致子女怕家長,對父母不説實話,父母難以覺察孩子的不良行為,也不可能及時制止其犯罪行為,從而導致其犯罪心理的惡性發展。家長之間對子女教育態度不一致,一方嚴厲,一方袒護的做法也不利於孩子良好性格的養成。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有的家長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他們自己有着各種不良的嗜好或忙於發家致富,無暇兼顧子女,使這些子女與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來往而學壞,導致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2.學校教書與育人脱節在升學教育、應試教育的模式下,有些學校由於片面追求升學率,只抓智育,忽視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只管教書,不為育人,一些學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識傳授,輕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傾向。不少中小學生普遍存在講吃、講穿,不願勞動的現象,道德水平下降,組織紀律鬆弛,缺乏遠大理想和信念,有些學生因成績欠佳,受到教師和同學的輕視,對學習、學校產生反感。有些學校不重視對後進生的管理和教育,以“甩包袱”的錯誤方式把他們推向社會,使他們走向犯罪的邊緣。3.社會原因經濟的發展促使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也潛滋暗長了一些腐朽思想與社會不良風氣。不良的社會風氣使青少年中個人主義,自私自利傾向日益得到強化,進一步毒化了社會風氣,反過來又影響了青少年的不良心理,增加了犯罪發生的可能性。青少年已處於世界觀的形成時期,面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唯利是圖、損人利己的盛行缺乏抵禦能力,這就使得某些青少年的價值取向發生重大偏差。近幾年來,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高檔的賓館、酒店、娛樂城不斷興建,有些青少年根本不考慮自身的經濟實力如何,為了滿足非分的慾望,便實施盜竊、搶劫等犯罪。特別是近年來城市興起的遊戲廳、網吧等,將那些無心上學的學生、青年吸引過去,沉迷於此,一旦欠債多了,便步入盜竊、搶劫等犯罪道路。另外,文化垃圾也污染着未成年人的心靈,文化市場雖然多次清理整頓,但出於牟取暴利迎合低級趣味,還是有及少數經營者公然出售內雜大量不健康的宣揚暴力和色情的書籍、雜誌、音像製品。這樣的文化市場環境,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二)主觀原因分析客觀原因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青少年犯罪其自身的主觀原因,這是他們犯罪的內在動因。1.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識薄弱首先是由於未成年人正處於發育成長時期,無論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其人生觀和世界觀正處於逐漸形成階段,故在此期間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強,自控能力弱,情緒易走向偏激,易產生逆反心理,易盲目崇拜,其思想和行為常帶有片面性、盲目性和一觸即發且不計後果的特點。其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羣體文化素質低,認知鑑別能力差——文盲加法盲。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結構偏低,小學、初中一年級以下的居多,有的幾近於文盲,由於文化水平低,勢必影響他們的觀察力、判斷力、極易被不法之徒威逼利誘,誤入歧途有的未成年人蔘與殺人、搶劫、盜竊等犯罪被捕獲在接受公安人員訊問後竟然説:“我該説的都説了該讓我回家了吧?”文盲加法盲,由此可見一斑。由於他們知識水平的侷限和社會經驗不足,認識問題偏重於直觀和感性,理性判斷能力差,因而遇事易衝動,行為缺乏自制力,從而導致犯罪,這是青少年犯罪最主要的主觀原因。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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