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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行使時間

對於一份合同而言,並非任意時間點均可解除,合同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未成立時,自不存在解除之適用餘地;同樣,合同解除作為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出現其他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時,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申言之,只有合同合法存續期間,才有可能解除合同。

一、私人合同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私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雖經協議但未達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還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實踐合同,其成立除須上述三要件外,尚須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標的物的交付。否則,不能成立合同。

一、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

2、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3、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4、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二、查合同真假的方法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履約能力的證據材料、提供營業執照核對、出具企業授權書等,併到工商局查看該公司是否存在;

2、查看合同的騎縫章是否完好;

3、查驗公章是否經過公安局備案;

4、注意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合理。

二、合同終止與解除有什麼區別

(一)發生條件不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三)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前,合同不能隨意解除。

(四)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既往,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的消滅,從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三、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協議的依據是什麼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協議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依據,而以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協議解除的程序必須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也就是説,雙方必須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的意見。協議解除以當事人雙方協商為前提,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解除合同的協議。解除合同的協議被撤銷後,原合同繼續有效。關於協議解除的程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下面兩個問題:

1、合同解除本身已經達成協議,但是就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復原狀或者返還尚未達成協議,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我們認為,合同的解除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它既包括合同關係的消滅,也包括對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已經履行部分的處理。而後一方面的問題也直接影響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協商一致,不能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了合同解除的協議。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約後,另一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答覆,是否構成對解除合同的默認?我們認為,為避免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解除方面的糾紛,不應當承認默認自動導致協議解除的成立。如果對這一問題採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會嚴重損害交易效率,並且會導致不利於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利益的情形。

合同解除權行使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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