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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去外市怎麼辦

取保候審去外市需要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獲得批准。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以下情況取保候審決定將會被解除:
1、案件審結:如果案件已經審結,無論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取保候審決定均會自動解除;
2、取保期限到期:取保候審決定一般會規定取保期限,如果取保期限到期,取保候審決定會自動解除;
3、取保條件變更:如果被告人違反了取保條件,如離開指定的監管區域、拒絕配合調查等等,取保候審決定可能會被撤銷,重新實行羈押措施;
4、法院決定: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存在逃避訴訟、妨礙案件偵查、危害社會安全等情況,或者取保候審決定存在錯誤,法院可以決定撤銷取保候審決定,重新實行羈押措施。
取保候審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3、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可以採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4、如果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並簽訂取保候審書;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報到,並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案件後,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中,對於因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的人員,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後,被允許在規定期限內離開拘留場所,但必須遵守一定的限制和條件,以確保訴訟活動的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保釋方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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