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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工會意見,解除勞動合同須

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意見重要,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企業不景氣是否能裁員?

企業不景氣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但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其他。

二、什麼情形下單位可以裁員

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辭職可以嗎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辭職可以,疫情期間無法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是有效力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解除勞動合同須 徵求工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