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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到期但已到退休年齡

退休員工可以正常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工資。如果無法辦理退休手續,每年工齡可獲得一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用人單位可以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且合同未到期時辭退員工,不違法。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該合同是以勞動形式提供服務的民事合同,由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勞務合同適用於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之間的勞務交流。

法律分析

沒有責任。可以正常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工資,辦不了退休的,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就是工齡乘以月工資。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辭退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的員工不違法。

如果雙方互相認可,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終止:退休年齡是否應成為唯一決定因素?

在勞動合同終止的問題上,退休年齡是否應成為唯一決定因素存在爭議。一方面,退休年齡作為一個普遍的標準,有助於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應有的退休福利。此外,退休年齡的設定也有助於僱主進行人力資源規劃職位空缺的及時填補。然而,另一方面,以退休年齡為唯一決定因素可能忽視了個體差異和個人意願。有些員工在退休年齡之後仍然保持良好的工作能力和意願,因此,應該考慮引入靈活的退休政策,允許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後選擇是否繼續工作。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終止問題應綜合考慮退休年齡以及個體差異和個人意願等因素,以實現公平、合理的決策。

結語

在勞動合同終止問題上,退休年齡是否應成為唯一決定因素存在爭議。一方面,退休年齡作為一個普遍的標準,有助於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應有的退休福利。此外,退休年齡的設定也有助於僱主進行人力資源規劃和職位空缺的及時填補。然而,另一方面,以退休年齡為唯一決定因素可能忽視了個體差異和個人意願。有些員工在退休年齡之後仍然保持良好的工作能力和意願,因此,應該考慮引入靈活的退休政策,允許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後選擇是否繼續工作。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終止問題應綜合考慮退休年齡以及個體差異和個人意願等因素,以實現公平、合理的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未到期但已到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