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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與婚前財產的權益劃分

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但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法律規定。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特定遺囑或贈與財產、個人專用生活用品等。

法律分析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語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具有法律約束力。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法律規定。同時,個人財產的界定也在法典中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一節 夫妻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一節 夫妻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婚姻財產與婚前財產的權益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