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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的種類有哪些及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若無,可來函向我們索取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CASE。

3、法院擇日開庭後,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週後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此案END。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後,缺席判決。

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二、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涉外離婚案件的種類有哪些及處理方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