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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種類的裁量原則是什麼

罰金

附加刑種類的裁量原則是什麼

從法律性質上講,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而非經濟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關於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屬於一種財產刑,也是我國刑罰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種。刑法總則第三章第八節對沒收財產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在刑法分則中,又對適用沒收財產刑的具體犯罪作了規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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