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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後恢復執行有哪些規定?

執行和解是一種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達成的履行方式,但執行和解協議本身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被執行人欺詐、脅迫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法院可以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也可就履行和解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後,應按照協議內容實施,如有分歧應明確立場,確保對方能接受,否則不應接受和解。

法律分析

執行和解是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的對生效法律文書的一種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變更,是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因此,執行和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完全靠當事人自覺履行,所以就會出現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欺詐、脅迫申請執行人訂立和解協議的情況一般表現為:部分被執行人為拖延執行、逃避執行、轉移財產,自己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誘騙申請執行人簽訂和解協議處置相關權利。同時,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包括當事人不履行和不依和解協議全面履行兩種情形。

另外,依據本條規定,申請恢復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是申請執行人,也可以是被執行人。還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一旦法院決定恢復執行的話,執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書,而非執行和解協議。

特別注意的是,在執行實踐中,存在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後,被執行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情況。對於這種不按約定履行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對於被執行人來説如果假借執行和解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的法院可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雙方如果達成和解的話,那麼雙方則要按照和解的內容來進行實施和雙方再進行商議,如何達成和解時,就應該將雙方所提出來的立場説明清楚,看是否對方能夠接受,如果能夠接受再同意和解。如果自己不能夠接受,或者是對方不能夠接受,都不應該來接受和解。

結語

執行和解是一種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方式,當事人自由約定變更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執行和解協議依賴於當事人自覺履行,缺乏強制執行效力,可能導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和解,並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如申請執行人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法院可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欺詐、脅迫和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需引起重視。雙方達成和解後,應按協議內容實施並商議,若立場無法接受,應拒絕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執行和解後恢復執行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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