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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定的在校學生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法規定的在校學生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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