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級別認定標準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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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是什麼
法律主觀:
工傷等級鑑定標準是:一級,極重度智能損傷;二級,重度智能損傷;,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四級,中度智能損傷。 工傷等級鑑定賠償是: 1、一級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二級為22個月的的本人工資;等等。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各等級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工資。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工傷傷殘鑑定等級1-10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等級認定標準及賠償
一、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如下:1、1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而卧牀;社會交往完全喪失。2、2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3、3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於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4、4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二、賠償標準: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