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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公司後來制定的規章制度衝突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説,當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發生衝突時,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優先選擇的權利。如果勞動者選擇適用對其更為有利的勞動合同,則按照《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勞動合同,反之亦然。

這主要是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利用其用工管理權所制定的單方規定,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達成的合意,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其強勢地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尊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真實意思,應當優先適用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公司後來制定的規章制度衝突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