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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能否要求賠償?,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後

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後,勞動者能否要求賠償?

公司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有效性,但如果用人單位要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裁員,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於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公司更名稱,職工無需賠償。公司名稱變更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有效性。若公司更名稱後進行裁員,職工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一、公司要變更員工合同怎麼辦?

如果企業只是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另外如果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的,原勞動合同也繼續有效。如果用人單位要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公司裁員不同意能否強行裁掉

公司裁員不同意能強行裁掉。公司裁員不需要勞動者同意,但公司裁員違法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於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則用人單位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支付賠償金。工傷解除合同違法的,勞動者應當依法向公司主張權利,與用人單位交涉效果欠佳,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拓展延伸

被公司解聘補償標準

被公司解僱的賠償:

1、公司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勸退員工的,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面辭退員工的,公司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因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被辭退的,沒有賠償金。

結語

公司更名稱,職工無需賠償。公司名稱變更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有效性。若公司更名稱後進行裁員,職工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