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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一方勞動者人數的多少可分為

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勞動爭議可分為集體爭議和個人爭議。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 應注意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後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期限而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受理。
3. 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請仲裁。
4. 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條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根據勞動爭議一方勞動者人數的多少可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