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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需要先調解嗎

勞動爭議需要先調解嗎

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只是在勞動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一)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託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

(二)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還可以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七天內被辭退有工資嗎

七天內被辭退有工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被辭退的員工獲得賠償金的方法如下: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就勞動關係解除達成賠償的協議;

2、調解。如果本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

3、仲裁。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監察舉報投訴。

二、離職後不發工資可以勞動仲裁嗎

離職後一年內不發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所以有勞動爭議的應該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仲裁處理的程序: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管理通知,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裁庭理勞動爭議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招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諭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由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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