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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2021年新規定,上海

2021年上海房產税費最新規定如下:
1、上海房產税2021年開徵標準計税依據,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
2、上海房產税2021年開徵標準税率實行0.4%~0.6%差別化税率。適用税率暫定為0.6%,但對應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的,税率可暫減為0.4%;
3、上海房產税2021年開徵標準徵税面積,對本市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扣除。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他住房面積的總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 税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税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税務機關加強契税徵收管理。
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税收徵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税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徵契税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上海 房產税2021年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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