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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隨意離職?,勞動合同到期後

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否可以隨意離職?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和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勞動合同到期是勞動關係終止的原因之一,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在辦完離職手續後直接離開單位。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和條件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兩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的;

2、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也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這種終止屬於約定終止。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勞動合同終止,意味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已經結束,此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表示勞動關係已經終止。

二、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離職嗎?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所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合同自動解除,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就續簽勞動合同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在辦完離職手續直接離開單位。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意味着合同自動解除,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就續簽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勞動者可以在辦完離職手續後直接離開單位。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相應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而用人單位則應支付經濟補償(如適用)。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可以依法離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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