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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

法律主觀:

你應該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的案件由單位承擔具證責任。 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 勞動合同規定 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 訂立勞動合同 ,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 同以及 勞動合同到期後 故意不及時 續訂勞動合同 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 無效勞動合同 ,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 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 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 勞動者工傷 、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 勞動關係 ,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